### 1.1 水利法修订推动省级立法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国家对水资源、河湖生态进行了全面规划和控制,并且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地方性法规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上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初,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倡导下,全国上下广泛开展了“水利建设五年行动计划”,许多省份开始以法治形式推进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形成了多个省级法规。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自2013年7月起施行。该《条例》以规范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设施、规划和管理为主要内容,体现了“管住龙头,服务基层”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城市水问题。
### 1.2 省级立法的探索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在省级层面是自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于1989年5月通过,并自1998年4月实施,该法律的实施为解决城市内部排水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各地地方性法规也从“一概管”到更加细化和具体,以解决城乡供水、水污染等实际问题。
2013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的决定》(简称“2013年修订条例”),自2014年起施行。该条例以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更高的法律标准和更加严格的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了供水企业及供水服务行为。
### 1.3 法律与法规的配套
在省级立法层面,《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与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厦门市城市规划法》等)相配合。从具体行政管理的范围来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对城市供水设施和管理进行了更深入、明确的规定,为各乡镇提供更加合理的供水服务。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也与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相互衔接,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强制性职责。QY球友会官网球友会官方网站以为: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施行时间上,《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和管理的法定时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提出了对城市水源地的保护要求。
### 1.4 法规与地方立法的互动
从2008年实施以来,《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已进入施行期,该法规的修订、修改和调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规定上做出更细致、明确的调整,增加了对城市水价管理、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范;,将地方立法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职责转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同时,《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进行了衔接。
### 1.5 法规之间的平衡
福建省的法规之间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如,2004年《水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饮用水,保障居民生活需要”。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则规定了供水设施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强调要实现城市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设施相结合。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的修改、废止以及重新施行时间跨度长达7年。自1989年以来,该法规多次进行修订和完善,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地方性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进行了调整,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
## 2. 省级法规的精细化管理
### 2.1 法规细化与规范
为了确保供水服务能更精确、科学地满足群众的需求,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颁布《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该《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主体和相应的职责,并且在法规中规定了城市、农村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监管。
### 2.2 省级立法中的问题与挑战
省级地方性法规需要在执行上体现严格、规范。因此,《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并列,明确了城市和乡村区域内的水源地保护责任,并且对城市供水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地方性法规在“一概管”的要求下,应更加细化、具体化。比如,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对城市水源地的管理职责,以防止和减少因污染等人为因素导致的城市供水设施和服务出现问题。
### 2.3 法规与行政指导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在执行上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衔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和改善水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条例》还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权,以确保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指导方面,《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协调,在地方立法中,通过细化和具体化,使条例更加适应实际情况。
例如,《条例》规定了城市水源地的保护责任,并且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 2.4 基层法规与省级立法的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执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的修订与完善在实施上需要通过地方性的行政许可,但该法规是属于地方法规,《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也对全省的供水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在地方立法中,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还与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联系。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在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时,会结合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群众的需求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例如,《条例》明确提出了对城市水源地的保护责任,并且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 3. 省级立法中的地方化与标准化
### 3.1 法规的统一性
福建省在实施省级法规的过程中,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引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撑,以及由行政许可决定等法律依据进行综合管理的系统框架。该法规从源头上保障了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全面监管。
例如,《条例》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和管理的法定时限,并且还进一步细化了城市供水服务的行为准则;《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在制定、实施以及调整中,都加强了与地方立法的衔接。
,《条例》明确提出了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规范,如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qy球友会体育官方平台球友会官方网站说: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时间上,《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 3.2 法规的标准化
为了保证法规在执行上的统一性和规范化,地方性法规需要与其它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将省级法规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并且在制定过程中结合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球友会官方网站说:例如,《条例》规定了对城市水源地的保护责任,并且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 3.3 法规的具体化
地方性法规应更多地强调其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执行上的精准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并且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服务方面的规定。
例如,《条例》明确了城市和农村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职责;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 3.4 法规的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规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在执行上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衔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并且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例如,《条例》明确了城市和农村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职责;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 4.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的修订、修改与完善,在省级层面是自2013年施行后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该法规在地方性法规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其内容涵盖了水资源保护、城市供水设施规划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通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的施行,不仅加强了地方性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规范性和精准性,也强调了地方政府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全面负责。,《条例》还明确提出了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并且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服务方面的内容,使得法规更加适合实际情况的变化。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的修订、修改与完善充分体现了地方化、标准化和具体化的要求,并且在执行上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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